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2年度,9號
CTDV,112,重勞訴,9,2025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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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澄清湖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黃素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氏江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71,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28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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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