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2年度,8號
CTDV,112,原訴,8,2025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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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武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秀珠間112年度原訴字第8號撤銷贈與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18,
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3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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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