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43號
CTDV,111,訴,1143,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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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43號
原 告 林妏玲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被 告 林芳名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榮源
被 告 林士欽

林家弘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良榮
被 告 林國森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國川
被 告 林志峰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李軒軒律師
被 告 郭進樹
林信忠 (即林吉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慈美 (即林吉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錦華 (即林吉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小玲 (即林吉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衣珊 (即林吉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稔


王景安 (即林吉雄之承受訴訟人)

王景德 (即林吉雄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
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院查知訴
外人王景昌(遺產管理人翁銘順律師)亦為原告請求分割標的高雄
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共有人林吉雄之繼承人,原告
漏未聲明王景昌之遺產管理人翁銘順律師承受訴訟,有當事人適
格疑義,尚待原告確認及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
開言詞辯論程序,指定114年6月1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
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釐
清前揭疑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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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