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桓霖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0○○○○○○○○○)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10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原案號:113年度審金易字第638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田桓霖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田桓霖雖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
犯罪所需有密切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
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與所在,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
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意,
於民國112年6月14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預付
卡門號0000000000號後,前往新光商業銀行左營華夏路分行
,辦理變更其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
光帳戶)收受交易簡訊OTP門號,並於112年6月14日至20日
間,陸續臨櫃辦理設定約定轉帳帳號,再於112年6月22、23
日間,在高雄市苓雅區青年路國民市場,將新光帳戶存摺、
金融卡(含密碼)、網銀帳號(含密碼)及預付卡,交付予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何」姓女子,而容任該人與其所
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上揭資料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編號1至21所示詐騙方式,
詐騙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各該編
號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各該編號所示金額入新光帳戶,旋為
詐騙集團成員操作網銀轉匯至約定轉帳帳戶,而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田桓霖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附表編號1至21所示被害(告訴)人證述明確,復有新光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3年4月24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30028616號函暨約定轉帳帳號及OTP門號變更資料、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者資料)及附表編號1至21證據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佐,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
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並於
同年8月2日施行,該法第14條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百萬
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
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可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3項規定係就宣告刑範圍予以限制,並不影響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
度;修正後移列至同法第19條,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
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
之」,並刪除舊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
3.另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上開時間修正公布、生效施行
,該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移列至同法第23條
第3項,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是被告有無繳回其犯罪所得,即影響被告得否減輕其刑之
認定。
4.本案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之特定犯罪為幫助詐欺取財罪,且
其幫助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又其僅本院審
理中坦承犯行,自不符合修正前、後之洗錢防制法關於自白
減刑規定要件,從而,若適用舊洗錢法論以舊一般洗錢罪,
其量刑範圍(類處斷刑)為有期徒刑2月至5年(尚未依幫助
犯規定減刑);倘適用新洗錢法論以新一般洗錢罪,其處斷
刑框架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尚未依幫助犯規定減刑),
綜合比較結果,應認舊洗錢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論罪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2.被告交付新光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銀帳號密碼、預
付卡行為,幫助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對附表各編號所示告訴人
及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刑之減輕
被告係幫助犯,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量刑
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門號資料予不詳人任意使用,使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得利用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工具,被
告所為不僅促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更造成犯罪偵查追
訴之斷點,增加被害人向正犯求償之困難,危害交易秩序與
社會治安,其犯罪手段應予非難;又考量被害人人數及其等
財產上損失金額等被告幫助犯罪所生之實害程度與範圍;又
被告終能坦承犯行,惟因無資力而無法與各被害人或告訴人
協商和解或與以賠償所受損害,此經被告陳述在卷;兼衡以
被告之刑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暨衡以
被告自陳高職肄業、入監前從事服務業、無扶養家人等一切
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113 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 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 第1項之立法理由所載「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 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 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可知該規定乃針對犯罪 客體所為之沒收規定,且未有對其替代物、孳息為沒收或不 能沒收、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予追徵等相關規定。因此,本規 定應僅得適用於原物沒收。經查,附表各編號告訴人及被害 人之詐欺贓款業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層轉帳一空,且依據 卷內事證,無證明該洗錢標的(原物)仍存在,更無上述立 法理由所稱「經查獲」之情,因此,尚無從就本件洗錢財物 對被告諭知宣告沒收。又依本件現存卷證資料,尚無積極證 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取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 認定其有實際獲取犯罪所得,故無從沒收犯罪所得。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以新光帳戶交易明細時間為準)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 1 劉建麟 (提告) 於112年6月29日,向劉建麟佯稱:要帶領在「口袋台股-口袋證券」平台操作股票,需匯款儲值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劉建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9日8時59分 3萬元 口袋台股交易頁面、資金明細、對話紀錄 2 王國欽 於112年6月28日假以邀約投資,致王國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8日13時10分 6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 3 李英隆 (提告) 於112年4月間起,向李英隆佯稱:可透過「啟發」APP來股票抽籤云云,致李英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30日10時6分 130萬元 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 4 崔碧霞 (提告) 於112年6月間,提供「口袋證券APP」連結,並向崔碧霞佯稱:要匯款至指定帳戶才能操作買賣股票云云,致崔碧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2年6月26日9時52分 ⑵112年6月26日9時55分 ⑶112年6月27日9時9分 ⑷112年6月27日9時11分 ⑸112年6月28日9時3分 ⑹112年6月30日9時55分 ⑴15萬元 ⑵15萬元 ⑶10萬元 ⑷10萬元 ⑸15萬元 ⑹37萬元 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畫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口袋證券APP頁面 5 洪文龍 (提告) 於112年4月15日起,慫恿洪文龍至股票投資網站投資,並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洪文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3日13時4分 30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 6 吳明昊 (提告) 於112年4月起,向吳明昊佯稱:可以告知買進、買出股票訊息以賺錢云云,致吳明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2年7月3日9時49分 ⑵112年7月3日9時52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對話紀錄、匯款交易頁面 7 李佾儒 於112年6月27日起,向李佾儒佯稱:會帶領操盤,要下載「口袋台股「應用程式」,並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李佾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8日9時51分 4萬元 台幣轉帳頁面、對話紀錄、口袋台股下載頁面及註冊畫面 8 蔡孟成 (提告) 於112年5月底起,向蔡孟成佯稱:可以加入口袋台股會員,操作股票賺錢云云,致蔡孟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2年6月28日8時59分 ⑵112年6月28日9時 ⑴5萬元 ⑵5萬元 存款明細畫面、對話紀錄 9 林守程 (提告) 於112年6月中,向林守程佯稱:要下載口袋證券APP,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以操作投資云云,致林守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8日9時59分 3萬元 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口袋證券APP頁面、 10 謝至祈 (提告) 於112年5月中旬起,向謝至祈佯稱:要下載口袋台股APP,會帶領操作股票以獲利云云,致謝至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2年6月27日9時5分 ⑵112年6月27日9時7分 ⑶112年6月28日9時15分 ⑷112年6月28日9時30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對話紀錄 11 陳志勇 (提告) 於112年6月20日,向陳志勇佯稱:有新的平台(口袋證券)可供投資云云,致陳志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2年6月26日9時52分 ⑵112年6月30日11時15分 ⑴40萬元 ⑵50萬元 對話紀錄 12 李佳倩 (提告) 於112年5月中,向李佳倩佯稱:要下載Citadel APP,並匯款至指定帳戶以操作投資云云,致李佳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2年6月26日11時24分 ⑵112年6月28日9時30分 ⑴15萬元 ⑵6萬元 對話紀錄、匯款交易畫面 13 高培華 (提告) 於112年5月初,向高培華佯稱:加入口袋證券平台,可以買賣股票以獲利云云,致高培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2年6月29日9時44分 ⑵112年6月30日8時54分 ⑶112年6月30日9時3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轉帳交易畫面、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契約、現儲憑證收據、對話紀錄 14 盧順泰 (提告) 於112年5月15日起,向盧順泰佯稱:要儲值現金才能協助操作股票云云,致盧順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3日9時27分 10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15 董育瑋 (提告) 於112年6月27日,慫恿董育瑋至口袋證券網站投資,並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董育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2年6月27日8時53分 ⑵112年6月27日8時54分 ⑶112年7月3日9時1分 ⑷112年7月3日9時3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聊天紀錄 16 黃建文 於112年6月初,向黃建文佯稱:可在口袋證券投資買賣股票云云,致黃建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9日8時52分 4萬5,000元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畫面 17 謝敏 (提告) 於112年5月26日起,向謝敏佯稱:可以透過城堡證券Citadel軟體操作投資云云,致謝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2年6月29日13時49分 ⑵112年6月29日13時52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對話紀錄 18 張力仁 (提告) 於112年5、6月間,邀約張力仁加入LINE群組,並加入口袋證券-客服專員為LINE好友,佯稱:有跟主力合作,可以讓散戶低價買入股票再高價賣出云云,致張力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2年6月26日9時11分 ⑵112年6月27日8時58分 ⑶112年6月28日8時52分 ⑷112年6月30日8時51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張力仁名下帳戶存摺存款明細表、對話紀錄 19 林正松 (提告) 於112年5、6月間,慫恿林正松至口袋證券網站投資,並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林正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30日10時14分 2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20 張龍豪 (提告) 於112年4月間,邀約張龍豪投資,並提供好好證券投資APP,致張龍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3日13時16分 35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 21 盧昱翰 (提告) 於112年4月間,向盧昱翰佯稱:可以點擊連結下載軟體來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並提供匯款帳號,致盧昱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30日8時42分 3萬元 匯款交易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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