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401號
CTDM,114,聲,401,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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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宛妗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宛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宛妗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
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
別定有明文。再按受刑人有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刑之情形,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
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所明
定。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
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
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
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
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
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
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並應受法秩
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
限之支配。又所謂「限制加重原則」,係法院就數罪併罰定
應執行刑時,應審酌「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遵守「多
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以免數罪併罰產生過苛之結果,是法
院定應執行刑時,應綜合考量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
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歸納各別犯行之
獨立性與整體結果、法益損害。具體以言,受刑人所犯屬時
間、本質及情境緊密關聯之同種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
刑再提高之刑度應從少酌量,以符前述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111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
三、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就聲請意旨表示意見,具狀稱:對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沒有意見等語。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所示日期分
別確定在案;及其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另犯附表
編號2、3所示之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
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即本
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堪屬正當。爰本於罪責相當原則,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皆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之罪,均屬侵害社會秩序法益之犯行,又犯罪手段、情節
有高度雷同,然各次犯罪時間尚有差距,是為本質、情境相
仿而時空關連非強烈之同種類犯行;並考量受刑人各次所犯
之整體實害,及其違反社會法益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矯治必
要性;兼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暨刑罰矯治效益隨刑期遞減之邊際效益,就受刑人所犯附表
所示各罪,於單罪所宣告刑最長刑期有期徒刑4月以上、各
罪合併刑度即內部界限11月以下之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應 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塗蕙如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新臺幣)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2罪) ⑴有期徒刑2月。 ⑵有期徒刑3月。 上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1仟元折算1日。 ⑴112年8月26日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 ⑵112年10月24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600號 113年3月26日 同左 113年5月8日 經左示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 2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 113年1月31日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534號 113年7月19日 同左 113年8月24日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 113年4月19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053號 113年10月22日 同左 1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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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