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74號
CTDM,114,聲,374,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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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同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其餘各罪則為不得易科罰
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
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
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考,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附表各罪
曾經合併定刑所形成之內部限制為有期徒刑2年11月,且附
表編號3至12所示之罪,均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加重詐欺
取財罪,其犯罪手法、犯罪時間、罪質相同,然被害人各異
,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侵害兼具保護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
之洗錢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兼衡受刑人就本件應如何定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查
詢表附卷可考,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罰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瑄萱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 110年5月18日至110年5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請書誤載110年,應予更正)度金上訴字第1243號 112年11月8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請書誤載110年,應予更正)度金上訴字第1243號 112年12月6日 2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有期徒刑7月 112年7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974號 113年7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974號 113年8月2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4月13日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4號 113年7月8日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4號 113年8月13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12年4月13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4月13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2年4月13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4月13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4月13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4月13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4月13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4月13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4月13日 備註:編號1、3至12所示之罪,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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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