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90號
CTDM,114,聲,290,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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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孟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孟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孟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部分不得易科
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符合刑
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時間、情節、行
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
加重效益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
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在上開聲請書中所陳述之意見,暨本
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
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查詢表
1紙附卷可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部分附表所 示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 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喜苓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10月 ②有期徒刑1年10月 ③有期徒刑1年1月 ④有期徒刑1年2月 ⑤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10年12月10日 ②111年1月7日 ③111年1月10日 ④111年1月10日 111年7月7日 111年7月6日至1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年度偵字第2297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30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3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21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45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21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45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2年6月13日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侵占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1年8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③有期徒刑1年10月 ④有期徒刑1年4月 ⑤有期徒刑1年3月 ⑥有期徒刑1年4月 ①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 ②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 ③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 ④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⑤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⑥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以上6罪,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5月30日至31日 ①111年3月28日 ②111年3月30日 ③111年4月15日 ④111年4月2日 ⑤111年4月2日 ⑥111年4月1日 ①至⑥111年1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806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727號等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10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03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83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464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3月11日 113年6月26日 113年10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03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83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464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4月3日 113年7月31日 113年11月19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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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