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滿爵
柯錫鐙
吳宜芬
張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
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5,022,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396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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