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137號
TPDV,105,重訴,1137,2017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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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滿爵
      柯錫鐙
      吳宜芬
      張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
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5,022,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396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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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