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4年度,2號
CTDM,114,智簡,2,2025040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智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4924號、113年度偵字第22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陳淑苑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
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即仿冒ADIDAS商標之襪子五雙、仿冒PU
MA商標之襪子五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淑苑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
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
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該商品之
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三、量刑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賺取不法利益,於網
路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影響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業利益、
企業形象及消費者之權益,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考量被告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所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
、期間及所生危害等情節;及被告業於審理中與告訴人2人
以新臺幣(下同)各7萬5000元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兼
衡被告自述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
暨其無前科之品行、事後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衡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 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履行和解條件完畢,告 訴人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情,信其經此偵、審程序 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以勵自新。
四、沒收  




 ㈠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即仿冒ADIDAS商標之襪子5雙、仿冒PUMA 商標之襪子5雙,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
 ㈡被告販售前開仿冒商標商品予告訴人採證人員,而分別獲取1 44元(內含運費45元)、160元(內含運費60元)之不法利 益,自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然被告與告訴人2人和解並賠 償之金額為各7萬5000元,均已逾其犯罪所得,如再對被告 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嫌,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認 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 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喜苓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4924號                  113年度偵字第22293號  被   告 陳淑苑 女 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淑苑明知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號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 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等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



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襪子等商 品,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 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 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陳淑苑竟意圖販賣營利,並基於行 銷之目的,於民國112年間,自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以 新臺幣(下同)35元左右之價格,購入仿冒商標商品後,於 112年4月間起,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利用電腦設備上 網,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以5雙襪子100元至160元不等之價 格,刊登仿冒ADAIDAS商標、仿冒PUMA商標之商品出售公告 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之,以供不特定人上網購買。嗣商標權 人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派員於112年11月8日、113年3月5日 先後購買,進行鑑定後發現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係仿冒品, 報案追查循線得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 分署檢察長核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淑苑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貞觀法律事務所法務人員陳引奕於警詢證述內容相符, 並有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任鑑定人貞觀法律事務所 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委任鑑 定人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目錄表、 蝦皮購物網站刊登商品照片等網頁列印畫面、智慧局商標檢 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  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又被告自112年4月間某日 起至113年5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此段期間非法陳列侵害商 標商品之行為,乃持續進行並未間斷,顯出於被告之一個陳列 犯意決定,復在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是以在法 律評價上應屬於接續一行為,請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 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 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請請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處斷。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 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郭書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宏慈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任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編號  商標註冊證號 商標名稱 商標專用商品範圍 商標權人 1 00000000 ADIDAS圖樣 襪子等商品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提告 2 00000000、 00000000 PUMA圖樣 短襪等商品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提告 附表二: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ADIDAS商標之襪子 5雙 2 仿冒PUMA商標之襪子 5雙

1/1頁


參考資料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