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75號
原 告 彭韻臻
被 告 林俊達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主 文
一、查原告彭韻臻對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6號,被告林俊達
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
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