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4年度,110號
CTDM,114,審金訴,110,20250422,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竣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114年
度審金訴字第110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沒收(一)所載「犯罪所得為58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犯罪所得為588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沒收(一)所載「犯罪
所得為58元」之記載,係「犯罪所得為588元」之誤寫,而
該誤寫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上開說明,爰
依職權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