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O THI MAI(杜氏美,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0006號),因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簡字第4
38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因管轄錯誤移送本院,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DO THI MAI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因被告自白認
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