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緝字,114年度,1號
CTDM,114,審交附民緝,1,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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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陳韋傑
陳躍中
兼 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巧蘭
原 告 陳其福
陳張金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法扶)
被 告 劉盈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易緝字第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韋傑陳躍中李巧蘭、陳其福、陳張金插對本院
114年度審交易緝字第2號,被告劉盈佑過失致死案件,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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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