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4年度,20號
CTDM,114,審交訴,20,2025041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374號、第10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黃俊宏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