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23號
CTDM,114,單聲沒,23,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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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嶺股)
受 刑 人 陳奎鋼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
聲字第224號、112年緩字第1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海軍一四六艦隊民國112年1月12日0000000000號通報、海軍一四
六艦隊民國112年1月18日0000000000號通報、國防部民國112年1
月13日國主基金字第1120015730號令上,偽造之「田單軍艦艦長
鄒觀成」印文各壹枚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於112
年度軍偵字第209號案件中作成緩起訴處分確定;蓋印於海
軍一四六艦隊民國112年1月12日0000000000號通報、海軍一
四六艦隊民國112年1月18日0000000000號通報、國防部民國
112年1月13日國主基金字第1120015730號令上,偽造之「田
單軍艦艦長鄒觀成」印文各1枚,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檢察官依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
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偽造印章、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業經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軍偵字第209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本案之偽造公文書,即海軍一四六艦隊民國112年1月
12日0000000000號通報、海軍一四六艦隊民國112年1月18日
0000000000號通報、國防部民國112年1月13日國主基金字第
1120015730號令上偽造之「田單軍艦艦長鄒觀成」印文各1
枚,均為偽造之印文,揆諸首揭法律條文,此等物品無論是
否為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本
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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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