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4年度,205號
CTDM,114,交簡附民,205,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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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湯寳安
訴訟代理人 許渝澤律師
被 告 林見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80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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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