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0號
原 告 黃劍山
被 告 江宗豪
文安企業工程行即許文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68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江宗豪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劍山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