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帛翰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868號中華民
國113年9月5日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
偵字第745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本判決所引用各項被
告以外之人審判外言詞或書面陳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
然審酌此等陳述作成時外部情況俱無不當,復經檢察官、被
告林帛翰於審判程序同意有證據能力(簡上卷第114頁),
乃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二、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
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
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刑
事訴訟法第3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對簡易判決有不
服而上訴者,準用之,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經
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認
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屬允當,應予維持。除證據部分增
列「高雄市立岡山醫院(下稱岡山醫院)民國114年1月14日
岡秀醫字第1140114911號函暨所附病歷資料」,並補充駁回
上訴之理由於下外,餘均引用原審判決記載之事實、證據及
理由(如附件)。
三、上訴意旨略以:本件是告訴人莊勇春(所涉傷害犯行業經原
審判決確定)將伊拉進車廂毆打,伊僅以雙手與告訴人雙手
相互拉扯,未出手毆打告訴人,雙方身體亦無接觸,否則告
訴人出車廂時,服裝儀容不會如此整齊,不知告訴人臉部為
何有傷等語。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依附表本院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簡上卷第47至48、51
至79頁),雖無從辨明被告與告訴人在案發現場貨車斗內之
具體情形,然可見雙方斯時均有肢體動作,且期間約12秒,
過程中另有員工趨前察看,顯見雙方確在該貨車斗內發生肢
體衝突並製造非微動靜,進而引致附近其他員工前往察看。
又依被告自陳其與告訴人輪流使用同1輛貨車,約於案發前2
週,即因車輛清潔問題與告訴人產生嫌隙,再於案發前2日
及案發當日,因車輛上保鮮膜與告訴人鬥嘴(警卷第8頁,
簡上卷第45、115頁),可見被告斯時與告訴人持續因工作
事務有所摩擦,則其於雙方發生肢體衝突、情緒氣憤之際,
自有攻擊告訴人之動機。復依岡山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歷資
料所示(警卷第17頁,簡上卷第85至96頁),告訴人於案發
當日即前往該院就診,並經診斷受有左臉及下巴挫傷之傷勢
,而受傷部位暨傷勢均與告訴人所證遭被告徒手毆打臉部成
傷之情相符,堪認告訴人確遭被告徒手毆打致受有上開身體
傷害,故被告所為自應論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㈡被告雖以前詞為辯,然依被告所稱其係以雙手與告訴人雙手
互相拉扯一情,實與告訴人當時同有出手毆打被告之客觀事
實顯然矛盾;又告訴人所受上開傷勢部位俱在臉部,要非單
純雙方手部相互拉扯動作所得造成,亦與告訴人服裝儀容整
齊與否無涉,自不足執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㈢從而,被告猶執前詞上訴否認犯行,所辯不足憑採,業經本
院論駁如前,故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余晨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毓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
本院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 00:00:09 莊勇春出現在自畫面左側起算第1個貨車斗與倉儲連接 口(下稱連接口,圖1)。 00:00:15 莊勇春走至第1個連接口前堆置之貨品,轉頭看向畫面 下方(圖2)。 00:00:16 林帛翰從畫面下方出現,手指莊勇春,並快步走向莊 勇春(圖3)。2人短暫交談後,林帛翰轉身繞過第1個連 接口前堆置之貨品,走向第3個連接口,莊勇春則開 始搬運第1個連接口前堆置之貨品(圖4)。 00:00:30 莊勇春搬運貨品過程中,林帛翰面向莊勇春,莊勇春 放妥貨品後,亦面向林帛翰(自畫面無從確認雙方有 無對話及對話內容為何),並走向林帛翰。 00:00:37 2人站在近第3個連接口處,面對面,距離甚近(圖5)。 00:00:38 莊勇春出手向前推擠林帛翰(圖6),2人互相推擠,林 帛翰亦出手將莊勇春推入第3個連接口之貨車斗內(圖 7至7-2)。 00:00:41 莊勇春旋即走出第3個連接口,出手推擠拉扯林帛翰( 圖8),林帛翰亦出手相互拉扯推擠(圖9至10-1)。 00:00:46 雙方均鬆手,莊勇春轉身走向第1個連接口,林帛翰則 緊跟其後(圖10-2至10-4)。 00:00:48 莊勇春出手拉扯林帛翰,並進入第1個連接口之貨車斗 內(圖11),可見雙方有肢體動作,然無從自畫面確認 具體情形。 00:00:55 另名員工走近察看貨車斗內情形(圖11-1)。 00:01:00 林帛翰先走出第1個連接口,並走向第3個連接口前方 堆置貨品處(圖11-2至11-3) ,莊勇春隨後也走出來( 圖12) 。 00:01:08 林帛翰走向莊勇春,並以手勢示意後,2人均走向畫面 左下方(圖13至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