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豪
吳源智
楊楷証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4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
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
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
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表:
判決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被告陳冠豪之年籍欄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00年0月00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