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文陽
選任辯護人 曾胤瑄律師
被 告 謝世偉
義務辯護人 廖珮涵律師
被 告 陳建龍
義務辯護人 陳妙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8342號、111年度偵字第11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文陽、告訴人陳宥少(下稱告訴人)均
係高雄市○○區○○巷00○0號臺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臺灣通運公司)員工,於民國111年5月24日14時許,在臺灣
通運公司因停車問題衍生口角爭執,賴文陽憤而離開,夥同
堂妹夫陳毅鈞之友人即被告謝世偉、陳建龍,共同基於殺人
之犯意聯絡,於同日16時9分許,共乘由被告賴文陽駕駛所
有車牌000-0000號自小客車返回上址,3人抵達發現告訴人
在臺灣通運公司作業廠區,乃上前由被告賴文陽、謝世偉徒
手、陳建龍持預藏之菜刀毆打、砍殺告訴人頭部、臉部、身
體、臀部等處,告訴人旋即逃向警衛室向保全鍾道明求助,
被告賴文陽、謝世偉、陳建龍緊追而至,被告賴文陽再自自
小客車上持無殺傷力之空氣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號)朝告訴人射擊、被告謝世偉持擺放在管理室之鐵製拔釘
器,被告陳建龍則持菜刀、管理室之木板、掃把,繼續攻擊
告訴人,迄鍾道明報警後10分鐘,被告賴文陽始駕駛上開自
小客車搭載被告陳建龍、謝世偉逃離現場。告訴人因此受有
左臀部9公分開放性傷口、左頭部6公分撕裂傷、左上眼皮2
公分撕裂傷等傷害。嗣警據報到場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
查獲上情,並扣得空氣槍(含彈匣1個)1把、空氣鋼瓶(CO2
鋼瓶)4支、塑膠彈1罐、刀械(含刀套)1支。因認被告3人
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
二、經查:
㈠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3人偵查中之供
述、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人李彥儒、鍾道明於
警詢中之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1年7月19日高市警刑鑑
字第11134482400號鑑定書1份、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診斷證明書1份、告訴人傷勢照片4張、蒐證照片30張、臺灣
通運公司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3張、監視錄影光碟1片
、扣案之空氣槍1把(編號:0000000000號)、空氣鋼瓶4支
、塑膠彈1桶、刀械(含刀套)1支為主要論據。然訊被告3
人均否認有何殺人之故意,均辯稱:無殺人犯意等語(訴二
卷413頁;訴三卷28頁)。
㈢茲本院審視被告3人攻擊之情節,及告訴人之傷勢程度,尚難
認被告確有殺人之故意,析述如下:
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殺人罪之成立,不僅
客觀上須有殺人之行為,且行為人於主觀上須具有使人死亡
之知與欲,始足當之。而殺人與傷害之區別,應以有無殺意
為斷,即行為人於下手時有無決意取被害人之生命為準,至
於被害人受傷處是否致命部位,及傷痕多寡、輕重為何等,
亦僅得供審判者心證之參考,究不能據為絕對之標準;又行
為人於行為當時,主觀上是否有殺人之故意,除應斟酌其使
用之兇器種類、攻擊之部位、行為時之態度、表示外,尚應
深入觀察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衝突之起因、行為當時所
受之刺激、下手力量之輕重,被害人受傷之情形及行為人事
後之態度等各項因素綜合予以研析(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30
9號、19年上字第718號、20年非字第10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
照)。是以被害人受傷部位為何、受傷部位是否足以致命,
傷痕多寡、傷勢輕重,行為人所用兇器如何,雖可供為判定
行為人有無殺意之參考,惟尚非係判定行為人具有殺人犯意
之絕對標準。
⒉查本案告訴人雖因被告3人之攻擊,受到左臀部9公分開放性
傷口、左頭部6公分撕裂傷、左上眼皮2公分撕裂傷等傷勢,
然其所受傷勢中,左臀部9公分開放性傷口,深度3公分(約
肌肉層);左頭部6公分撕裂傷,深度1.5公分(約骨膜層)
;左上眼皮2公分撕裂傷,深度小於0.5公分(約表皮層)。
其上開傷勢於正常情況下,不危及性命,此有義大醫療財團
法人義大醫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義大醫院字第11301616
號函暨病歷(訴二卷第203頁)在卷可參。是本案被告3人所
造成之傷勢均尚不致危及生命,而考量本案攻擊方有3人,
人多勢眾,而犯罪工具出現菜刀、鐵製拔釘器、空氣槍等殺
傷力較高之物品,若被告3人係本於殺人犯意共同攻擊告訴
人,應足以對告訴人造成應較危險或性命攸關之傷勢,然本
案告訴人所受傷勢均不致命,其刀傷還僅位於較不致命之臀
部,是本案從告訴人所受傷勢觀之,被告3人是否存在殺人
犯意已非無疑。
⒊此外,經本院勘驗本案發生經過之錄影檔案(勘驗結果文字部
分詳如附件,圖片部分見訴一卷392至413頁),由現場錄影
畫面,可見被告3人雖確有動手圍毆告訴人,且其等之攻勢
也非輕微,但也未見其等針對告訴人之致命部位集中或猛力
攻擊之動作,其等攻擊手段雖可謂凶狠,傷害之犯意至為明
確,但參酌其等攻擊之位置、態樣,仍難認其等已展現出殺
死告訴人之意。
⒋綜上所述,本件綜觀被告3人攻擊之手段、部位、造成之傷勢
內容,均尚難認被告3人係出於殺人之犯意攻擊告訴人,自
不得逕以殺人未遂罪刑論科,而僅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所
規定之傷害罪,公訴意旨認被告3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
、第1項之罪名,尚有未洽。
⒌茲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賴文
陽、陳建龍於本案審理期間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
撤回本案對於被告3人之全部告訴,有(相對人:賴文陽、
陳建龍)112年5月22日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
要紀錄、112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412號調解筆錄(訴一卷
第259、261至262頁)、告訴人陳宥少提出112年8月2日刑事
陳述狀(訴一卷第283頁)在卷可參,本案即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提起公訴,檢察官倪茂益、黃碧玉、黃聖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洪柏鑫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附件:
光碟片:橋檢111年度偵字第11721號卷宗(偵二卷)卷末證物袋內監視器影像光碟片
檔 名:「00000000_16h11m_ch07_640x368x1」勘驗範圍:監視器畫面時間(左上角)2022/05/24 16:11:29~16:11:39
勘驗結果:
一、勘驗檔案是倉庫內監視器影像,影片無聲音。二、監視器畫面時間(下同)16:11:29時畫面右下角出現4個 人,分別是被告賴文陽(穿紅色上衣)、被告謝世偉(穿黑 色短袖、短褲、身形較壯碩,站在賴文陽左邊)、被告陳建 龍(穿黑色短袖、短褲、身形較瘦,站在賴文陽右邊)以及 告訴人陳宥少(穿黑色上衣、反光背心)。謝世偉右手抓住 陳宥少,賴文陽右手持空氣槍朝向陳宥少所在方向。(如圖 7)
三、16:11:30時,陳建龍左手臂勒著陳宥少脖子處,並從後面 抱住陳宥少;陳宥少雙手抓住謝世偉右手臂,兩人呈拉扯狀 態;賴文陽人在旁邊。(如圖8)
四、16:11:31時,陳建龍繼續將陳宥少朝其方向拉走,左手也 繼續勒著陳宥少;陳宥少與謝世偉兩人分開;賴文陽站在旁 邊,右手持空氣槍朝向陳宥少所在方向。(如圖9)五、16:11:32時,陳建龍與陳宥少二人持續拉扯、因扭打而原 地旋轉;賴文陽與謝世偉二人在旁邊。(如圖10)六、16:11:33時,陳宥少呈現快要跪倒在地的姿勢,此時陳建 龍站在陳宥少的後方,陳建龍左手仍抓著陳宥少頸後,陳建 龍右手在其身側呈曲臂握拳的姿勢;謝世偉站在陳宥少的面 前,謝世偉做出右手握拳高舉、左手在胸前的姿勢;賴文陽 站在陳宥少左邊,賴文陽右手持空氣槍,仍朝向陳宥少所在 方向。(如圖11)
七、16:11:34時,陳宥少人站起來,同時賴文陽伸長左手臂、 左手落在陳宥少的頭頂,陳宥少呈低頭似閃躲的姿勢。謝世 偉、陳建龍二人在旁邊。(如圖12)
八、16:11:35~16:11:39時陳宥少趁隙逃走,沿著中間走道 朝監視器畫面的右方逃跑離開。賴文陽首先追過去,陳建龍 隨後追上,謝世偉則留在原處。(如圖13至圖17)在上述陳
宥少被毆打的過程中,可見賴文陽右手持有空氣槍,但被告 謝世偉、陳建龍因畫面不清楚無法明確辨識其二人是否持有 兇器。
同上開光碟檔案名稱:「00000000_16h11m_ch09_640x368x1 」勘驗範圍:監視器時間 2022/05/24【16:11:47~16:13:21 】內容:
(一)監視器時間 2022/05/24【16:11:47~16:11:48】可從警衛 室的窗戶看到告訴人陳宥少奔向警衛室門口之身影;站在 警衛室內或門口的3 人均轉頭往告訴人陳宥少的方向看去 ( 如圖1 至圖2)。
(二)監視器時間 2022/05/24【16:11:49】從警衛室的窗戶可 看到追在告訴人陳宥少身後、身穿紅色短袖上衣、左手拿 黑色空氣槍、槍口對著左下方的被告賴文陽;此時告訴人 陳宥少已奔至警衛室門口( 如圖3)。
(三)監視器時間 2022/05/24【16:11:50~16:11:51】告訴人陳 宥少跑進警衛室後,連忙往站在警衛室內、離門口最遠位 置、未穿背心的人身後躲,眼睛看向地上;被告賴文陽追 至警衛室門口,右手拿黑色空氣槍對著告訴人陳宥少( 如 圖4)。
(四)監視器時間 2022/05/24【16:11:52~16:11:53】被告賴文 陽踏進警衛室內,右手持續拿槍對著告訴人陳宥少;告訴 人陳宥少略為往室內退,並有蹲下疑似撿東西的動作,起 身後將左手舉至胸口處,做出類似阻擋的動作( 如圖5 至 圖6)。
(五)監視器時間 2022/05/24【16:11:54~16:11:56】被告賴文 陽頭轉向門外,左手指向某處,右手以槍口向上的方式舉 著槍,接著往後退出警衛室;告訴人陳宥少左手掌面向被 告賴文陽持續伸在其面前,右手拿著白色安全帽並戴到頭 上,往被告賴文陽的方向前進至警衛室門口處( 如圖7 至 圖8)。(六)監視器時間 2022/05/24【16:11:57~16:12: 01】告訴人陳宥少站在警衛室門口,右手拎著安全帽,左 手指著門外某處,與門外之人對話( 如圖9)。(七)監視 器時間 2022/05/24【16:12:04】告訴人陳宥少站在警衛 室門口處,被告賴文陽站在警衛室外、告訴人陳宥少斜前 方,兩人均看向另外兩名被告的方向;從警衛室的窗戶可 看到另外兩名被告向告訴人陳宥少的方向走去,走在前方 的被告陳建龍右手握著東西指向告訴人陳宥少的方向,疑 似有在叫囂( 如圖10) 。(八)監視器時間 2022/05/24 【16:12:06】被告陳建龍走至告訴人陳宥少與被告賴文陽
間,面向告訴人陳宥少,右手拿著菜刀、刀刃向下( 如圖 11) 。(九)監視器時間 2022/05/24【16:12:07~16:12: 10】被告賴文陽、陳建龍兩人一外一內地站在警衛室門口 ,被告謝世偉往前逼近告訴人陳宥少;告訴人陳宥少退至 警衛室內,舉起左手撐在謝世偉胸口阻擋他( 如圖12) 。 (十)監視器時間 2022/05/24【16:12:11~16:12:23】被 告謝世偉、賴文陽( 手裡拿著槍) 及告訴人陳宥少3 人因 進到警衛室內( 監視器死角) 而消失在監視器畫面中,被 告陳建龍往門外走去而消失在監視器畫面中。(十一)監 視器時間 2022/05/24【16:12:25~16:12:33】於【16:12: 27】時,在監視器畫面左下角可看到鐵撬的尖端( 如圖13 紅圈處) ;被告陳建龍從門外撿拾木棒後,返回警衛室內 ,對著疑似告訴人陳宥少( 位於監視器死角) 的方向,右 手高舉木棒後往下( 如圖14至圖15) 。(十二)監視器時 間 2022/05/24【16:12:35~16:12:47】被告賴文陽右手舉 著掃把揮舞,一度有雙手握著掃把尾端、雙肘向上、掃把 在背後、面向疑似告訴人陳宥少方向( 位於監視器死角) 的動作,並有對著疑似告訴人陳宥少方向( 位於監視器死 角) 叫囂;被告陳建龍有用左手推了一下被告謝世偉胸口 的動作(如圖16至圖18) 。(十三)監視器時間 2022/05/ 24【16:12:49~16:12:52】被告賴文陽左手拿著槍、槍口 向下走出警衛室;被告謝世偉雙手拿著鐵撬高舉之、被告 陳建龍右手拿著木棒,面向疑似在地上的告訴人陳宥少( 位於監視器死角) 的方向( 如圖19至圖21) 。(十四)監 視器時間 2022/05/24【16:12:56~16:12:57】被告謝世偉 走至警衛室外;被告陳建龍在警衛室內略微彎腰地疑似對 著告訴人陳宥少( 位於監視器死角) 說話( 如圖22) 。( 十五)監視器時間 2022/05/24【16:12:58~16:13:10】被 告陳建龍叫囂後,隨即蹲下身撿起地上的掃把,用右手拿 著面向告訴人陳宥少( 位於監視器死角) ,於【16:13:02 】可看到告訴人陳宥少伸出戴著手套的左手阻擋被告陳建 龍的右手( 如圖23) ,被告陳建龍雙手握著掃把對著告訴 人陳宥少( 位於監視器死角) 高舉之,一個頭戴工地帽之 男子從門外走進來阻攔被告陳建龍,最後頭戴工地帽之男 子從背後抱住被告陳建龍之雙手,並將他往門外的方向推 移( 如圖24至圖28) 。(十六)監視器時間 2022/05/24 【16:13:11~16:13:21】被告三人離開後,告訴人陳宥少 從警衛室內部的方向走出,出現在監視器畫面中,並走向 警衛室外,而後消失在監視器畫面中(如圖29至圖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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