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41號
CTDM,112,訴,241,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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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松培


選任辯護人 魏韻儒律師
莊曜隸律師
王瀚誼律師
被 告 黃建源


選任辯護人 曾昱瑄律師
許泓琮律師
郭福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903號、111年度偵字第6429號),前經辯論終結,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王松培、黃建源因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
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孫文玲                   法 官 陳姿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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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