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1年度,13號
CTDM,111,原訴,13,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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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生寶

住屏東縣○地○鄉○○村00鄰○○巷00號之0
選任辯護人 董晉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13125號、110年度偵字第6309、9451、9452、9270、92
71、10607、11234、11235、11473、11933、11934、12531、134
54、13922、13923、14032、14033、14598、14599、14892、148
93號、111年度偵字第295、2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尤生寶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
者,應依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內容從事處理廢
棄物或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
清除、處理之行為。緣同案被告楊憲霖指示同案被告李世英
協助尋找可將廢棄物運出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下稱1737號土地)之車輛,李世英便聯繫被告,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駕駛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將1737號土地之廢棄物運
至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傾倒回填,並由李世英
給付如附表所示款項予被告。因認被告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第4款前段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為貯存、清除
廢棄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
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民國113年8月4日死亡,有被告之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其餘同案被告,均另由本院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侃穎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俞璇
                  法 官 許家菱
得上訴。

附表:
編號 行為人 載運時間 使用車號 載運車次 載運之廢棄物類型 每車次收取金額(單位:元) 總收取額即犯罪所得(單位:元) 0 尤生寶 109/5/21(4次)、6/4(3次)、6/5、6/8(2次)、6/12(2次)、6/13、6/15(3次)、6/24、6/25(2次)、7/2(2次)、7/3、7/8、7/17(2次)、7/20、7/23、7/24(2次) KLB-7189 29 廢土石、廢磚塊 2,000 5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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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