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54號
TYDV,114,除,54,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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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呂芯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案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3年8月26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8月26日,
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冠諭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1 啟英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啟英高級中等學校 土地銀行中壢分行 112年11月3日  28,550元 AZC3443141 呂芯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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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