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113號
TPDV,105,重訴,1113,2017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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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
上 訴 人 游素鳳(兼游陳阿桂承受訴訟人)
      游蘊萱(兼游陳阿桂承受訴訟人)
      游素珠(兼游陳阿桂承受訴訟人)
      游素惠(兼游陳阿桂承受訴訟人)
      游源益(兼游陳阿桂承受訴訟人)
      游秋月(兼游陳阿桂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鹿潔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
拾萬零肆元(計算式:0000000×6=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壹拾肆萬貳仟柒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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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