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
上 訴 人 游素鳳(兼游陳阿桂承受訴訟人)
游蘊萱(兼游陳阿桂承受訴訟人)
游素珠(兼游陳阿桂承受訴訟人)
游素惠(兼游陳阿桂承受訴訟人)
游源益(兼游陳阿桂承受訴訟人)
游秋月(兼游陳阿桂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鹿潔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
拾萬零肆元(計算式:0000000×6=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壹拾肆萬貳仟柒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