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原 告 張佩玲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被 告 張孝元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張秉貹律師
葉沛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孝元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
250,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788元,原告僅繳納5,000元
,尚不足247,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