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166號
TYDV,114,重訴,166,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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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甕霸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覃蓮美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陳聰吉
陳力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聰吉等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14
年度重訴字第166號),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本院114年
度補字第152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
370,683元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裁判費1,500元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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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甕霸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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