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159號
TYDV,114,重訴,159,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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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原 告 游能結
被 告 傅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裁
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2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
25日合法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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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