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994號
TYDV,114,訴,994,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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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94號
原 告 升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珈樂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09,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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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