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66號
原 告 劉進隆
被 告 劉守仁公嘗
法定代理人 劉真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祭祀公業土地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
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2月31日裁定
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有本院民事庭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單、民事科查詢檢答表
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