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93號
TYDV,114,訴,893,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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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93號
原 告 莊金蓮
被 告 張振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振鴻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張振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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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