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9號
原 告 鄭珍珍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
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
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查:
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1068號清償
債務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被告於系爭強制執行程序請求之本金加
計至起訴日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月7日)止之利息、違約
金總額,即為905,545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2,0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0,5
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編號 項目 計算期間 利率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368,628元 2 利息 105年1月5日起至114年1月7日 8.34% 276,945元 3 違約金 105年1月5日起至114年1月7日 1.668% 55,389元 4 未受償違約金 204,583元 總計 368,628元+276,945元+55,389元+204,583元=905,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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