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芷伃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永承即曾增和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1,019,535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078,140
×債務人潛在應有部分1/4=1,019,53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
34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2,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
若未依限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