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利息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18號
TYDV,114,訴,818,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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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18號
原告 李淑娥
被告 林義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25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狀況查詢資料足憑,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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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