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7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楊飛鵬(即黃麗鸞之繼承人)
楊友立(即黃麗鸞之繼承人)
楊凱婷(即黃麗鸞之繼承人)
楊雅雲(即黃麗鸞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飛鵬(即黃麗鸞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友立(即黃麗鸞之繼承人)等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6,769元(明
細詳附表),應繳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計算式(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2月25日)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6萬6,382元 1 利息 56萬6,382元 112年3月20日 113年12月25日 (1+281/365) 16% 16萬386.97元 小計 16萬386.97元 合計 72萬6,7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