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94號
TYDV,114,訴,194,2025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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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告 游菊香
訴訟代理人 黃宜宣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李靜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由郭文進變更為宮文萍,業經
本院裁定由宮文萍承受訴訟,先予說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3515號債權憑證(
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本院92年度促字第44565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合稱系爭執
行名義)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但原告未曾收受系爭支
付命令,且原告申請之信用卡副卡未曾開卡使用,正卡持有
黃正輝於民國97年間亦已清償其信用卡債務,爰依法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語,並聲明:㈠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18
41號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
序)應予撤銷。㈡確認被告執有之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對
於原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訴外人黃正輝與原告於87年8月間向中興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銀行)申辦信用卡正、副卡使用
,尚有新臺幣(下同)90,672元逾期未清償,正、副卡申請
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中興銀行於92年間聲請核發系爭
支付命令,後於93年4月16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被告,並依法
公告登報,對原告即發生效力。被告於106年間向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無效果,乃於106年9月12日取得系爭債權憑證用以
中斷時效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
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
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被告持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系爭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故原告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係屬合法,先予說明。
 ㈢系爭執行名義於92年8月11日確定(訴字卷第69頁),為於10
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前業已確定之支付命令,屬於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債務人不得對於執行名義成立前
之事由再行爭執,故原告主張其信用卡副卡無效、原告不知
有債務云云,本院不予審酌。又本院寄發之系爭支付命令係
黃正輝本人簽收及基於同居人之身分代原告簽收(訴字卷
第79、81頁),原告主張其未曾收受系爭支付命令云云,並
不可採。
 ㈣原告雖主張黃正輝已清償債務云云。惟查:
  1.原告所提出黃正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未清償債
務資料明細(訴字卷第25至33頁),固未記載被告對黃正
輝之信用卡債權。然其上資料明細最後一行均記載「以上
資料係就本中心資料庫中搜尋會員金融機構所報送資料,
或有疏漏,敬請參酌處理。」(訴字卷第29至33頁),自
不能以此作為黃正輝已清償之證據。
  2.至於原告稱黃正輝之胞弟黃正龍於97年3月間向彰化銀行
申請變更黃正輝房屋貸款之借款人為黃正龍,彰化銀行要
求黃正龍清償黃正輝其他信用卡卡債,方得申請,清償收
據已交給彰化銀行,聲請法院向彰化銀行調取收據云云。
然原告提出之黃正龍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訴字
卷第35、37頁),其上記載「97.4.2放款1,935,406(清
黃正輝)」,不能證明已清償黃正輝積欠被告之信用卡
債務,且黃正輝積欠被告之債務已於93年4月16日由中興
銀行轉讓予資產公司即被告,黃正龍縱使有清償黃正輝
他銀行信用卡債務,其中應無包含已轉讓予資產公司之信
用卡債務,且黃正輝是否清償其他銀行信用卡債務與黃正
輝是否清償積欠被告之債務無關,本院認無調查之必要。
  3.原告既未提出已清償系爭支付命令債務之證據,則原告訴
請確認系爭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在,即無理由;系爭支付命
令債權既未因清償而消滅,原告復未提出有何其他於系爭
執行名義成立後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從而,原
告訴請撤銷系爭執行程序,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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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