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100號
TYDV,114,訴,1100,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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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00號
原 告 聯億包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7,225元,
應繳裁判費12,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1,92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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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億包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