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088號
TYDV,114,訴,1088,202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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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88號
原 告 吳德威
被 告 鄭王誠
朱鶴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
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3月20日裁定限
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1
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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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