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8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俊雄即越玲健康養生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原告起訴狀雖記載其法定代理
人為「李嘉祥」;惟查,依原告所提出證據,無從認定「李
嘉祥」即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且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登記為
「缺額」,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在
卷可查。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載列其合法之法定代
理人,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查明並補正如
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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