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27號
原 告 得業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9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4,078,609元(計算式:3,791,660+286,949=4,078,
60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236元,扣除原告前繳納45,960元,
尚不足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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