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AE000-A113388(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AE000-A113388之父(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
AE000-A113388之母(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懷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AE000-A11338A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