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讓渡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95號
TYDV,114,補,495,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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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告 江慈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雅玟間給付讓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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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