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吳家俊
吳家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東疄(原名陳泳方)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