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57號
TYDV,114,補,357,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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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羅廣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律師
王苡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瑾蓉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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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