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楊桂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李路妹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94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下合稱系爭房
地),依前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房地於起訴時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系爭房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899,231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5,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土地部分:
⒈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0,100元/平方公尺×1447.38平方公尺×
原告應有部分9/105=2,493,629元
⒉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0,100元/平方公尺×235平方公尺×原告
應有部分9/105=404,871元
㈡建物部分:
八德區新霄裡段294建號之114年房屋總現值為9,600元,訴訟
標的價額為731元(計算式:9600元×原告應有部分8/105=731
元)。
㈢訴訟標的價額合計金額:2,899,2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