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收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37號
TYDV,114,補,337,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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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東風速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弼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祥物流有限公司間返還代收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
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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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祥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