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84號
TYDV,114,補,284,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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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告 彭以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永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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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