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陳雅玲
陳迪特
陳君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韓瑋倫律師
被 告 劉雲仙(即劉漢通之繼承人)
劉效謙(即劉漢通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查系爭
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600萬元×1/2)
,另參酌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與供系爭抵押權擔保之房地
相鄰門牌、相同建築型態、同屋齡之物件於113年之交易價格為
每平方公尺58,305元,因系爭房屋面積為269.86平方公尺,故供
擔保之房地價值明顯高於擔保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