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32號
TYDV,114,補,232,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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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劉秀珠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被 告 黃莉娟
訴訟代理人 郭欣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
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均為10000分之144)及其上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12樓之1
及同市區街號12樓之2等兩間房屋(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以下合稱
系爭房地)之所有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依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1
8日陳報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最近一筆同社區其他房屋之市場交
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此有陳報狀系爭房地同社區其
他房屋實價登錄價格資料附卷可稽。故本件系爭房地之兩間房屋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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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