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唐國鑫
訴訟代理人 曾翊翔律師
被 告 唐國森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所
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所載「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0,400元」,應更正為「
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