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29號
TYDV,114,補,229,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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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唐國鑫
訴訟代理人 曾翊翔律師
被 告 唐國森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
爭房屋起訴時之房屋稅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400
元,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8萬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2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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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